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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休人员2017年至2018年 采暖季第一批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通知
  • 信息来源: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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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具有东铁营街道居民户口的居民,其在本市的住宅没有集中供暖设施且采用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方式的,在采暖季期间(2017年9月10日至2017年10月10日)档案在东铁营街道社保所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金人员(合资、 外商企业的除外)凭《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享受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

二、补助标准:城镇退休人员家庭按居住建筑面积60平方米标准补助,居住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按实际居住建筑面积补助,居住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自采暖概念: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方式(以下简称自采暖),是指近的来新建居民住宅按照规定设计要求,或旧有居民住宅按照大气治理统一改造要求,每户单独采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采暖的方式。

四:申请程序:

1、申请人携带户口和身份证、房产证或承租证到所属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取经确认的《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

2、退休人员于2017年9月10日至2017年10月10日前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办理手续,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簿》、身份证、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所有产权证或承租证原件及复印件(执行政府规定的资金准的公有住宅房屋的租赁合同,私有承租的无效);

3)经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确认的《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的家庭同时有2处住房的,须提交由单位或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未领取采暖补贴的情况证明;

5)配偶为产权人或承租人,须出示结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邮政储蓄存折账号页复印件一份。

五、特别说明(三种情况):

1、凡上年度采暖季在本街道已经领取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原提交证明材料信息均未发生变化的,申领人不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2、初次申领时需提交文件要求的上述资料复印件;

3、上年度采暖季已在本街道申领过,但应提供的原始证明材料有一项信息发生变化的,也需提供文件要求的上述资料复印件。

六、要求:

1、对符合享受申请采暖补贴规定条件的,采取社区居民委员丢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人或家庭的实际情况。

2、社保所在发放自采暖补贴之前,要对申领人员的情况在其居住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丰台区劳动保障部门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东铁营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

2017年9月5日